买房被骗购房款 中介失职应赔偿
时间:2012-06-23 22:37:1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
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3月11日,徐先生接到某中介公司员工周某电话通知,说一房主罗某欲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约定当日看房。罗某报价54万元,后表示如果徐先生在当日下午17时前付款,可以优惠1万元。徐先生咨询中介公司后,于当日下午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罗某支付房款50万元。此后,徐先生与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罗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居间成交确认书”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交纳了15900元居间服务费及3000元过户代理费。此后,罗某失去联系。之后徐先生获知,由于涉及另一诉讼,诉争房屋早在2010年10月就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经法院终审判决归案外人李某所有。后罗某虽被判犯合同诈骗罪,但50万元赃款已被挥霍,无法追回。徐先生称,在其打款之前,曾向中介公司人员询问是否有风险,中介人员承诺担保不会有风险,他才在中介人员陪同下打了款。中介公司称由于尚未签订三方合同,故于打款当日无法向建委核实涉案房屋具体情况,但已审查了罗某提供的房产证等手续,且口头提示徐先生大额款项支付存在风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徐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对交易各环节及风险和交易相关资源都更为了解,在居间服务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亦有能力采取更加规范和严谨的履行方式。本案中,罗某提出在看房当日先行支付大额购房款,既不符合通常交易惯例,对买受人亦存在极大风险。中介公司虽然审查了其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但在此种特殊情况下,需进一步要求罗某提供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于交易当日出具的涉案房屋权属查询情况。但中介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降低风险,亦无证据证实其已就相关风险向徐先生进行提示,最终导致徐先生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仅无权要求给付居间报酬,亦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徐先生已支付的中介费,并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50万元。
中介公司以自己并非直接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在交易存在极大风险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未进一步对罗某房屋权属状态进行审查,亦未向徐先生就风险进行提示,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导致徐先生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