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两男子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上亿元获刑三年
时间:2012-01-30 23:35:54 来源:中新浙江网 作者:
新浙江网1月30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晨翔)浙江温州泰顺县两名男子利用POS机替人刷卡套现上亿元。近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均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赖某、翁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6万元;分别追缴被告人赖某、翁某使用POS机非法套现获利4万元、4万元,上缴国库。
赖某、翁某均系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人,赖某曾于2006年8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赖某、翁某一起在河南省许昌市从宋某(另案处理)处分别取得一台POS机,并于当日进行了试机刷卡,次日回泰顺。
2011年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赖某将POS机拿到其泰庆北路家中,被告人翁某将POS机拿到其开设的众狮百货商场内,分别供王某甲、张某、刘某、等人刷卡套现。
2011年4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持有的“许昌市厢龙轮胎综合经营部”POS机非法套现6500余万元(其中2000余万元系被告人翁某到其处刷卡套现);被告人翁某持有的“许昌市方方建材商行”POS机非法套现4400余万元(其中1000余万元系被告人赖某到其处刷卡套现)。被告人赖某、翁某使用POS机非法套现各获利4万余元。2011年8月3日,被告人赖某、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翁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赖某、翁某不管是向宋某某租用POS机,还是在交了押金后帮助宋某某刷卡套现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赖某、翁某都是直接经营所持有的POS机,二被告人在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过程中,所起并非是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故此,被告人赖某、翁某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赖某每进行一次非法套现,均是一个非法经营行为的完成,如果非法套现达到一定的金额则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赖某之后(2011年5月11日之后)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没有继续非法经营POS机,而之前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行为已经完成,之后没有进行非法套现,只能认为没有继续犯罪,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故此,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某在案发前主动停止非法经营POS机的行为,属于中止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赖某、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翁某使用POS机非法套现各获利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