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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飞越疯人院”二审再激辩

时间:2015-07-24 14:40:33  来源:东方早报网  作者:胡宝秀 实习生 张隽韬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二审昨开庭
 
  原告:最希望胜诉,出院后想开间棋牌室
 
 
  现实版“飞越疯人院”主角徐为(化名)一审败诉后,经过三个多月的等待,昨日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涉案双方就“徐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徐为是否有权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两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庭审结束前,徐为向法官陈述道:走出精神病院是因向往自由,如果出去,他愿意努力工作,和女朋友相依为命。
 
  法庭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原告监护人缺席
 
  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5月6日,因诊断出精神分裂被送进精神病院十多年的徐为正式委托杨卫华律师,将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简称:青春院)、监护人大哥徐某某起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
 
  今年4月1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徐为要求自行出院等全部诉讼请求。徐为不服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当日决定上诉。
 
  昨日开庭前2小时,徐为和代理律师杨卫华就早到了法院。当天,徐为显得格外开心,他说上午7时律师就将他带出院,很久没有出门的他呼吸着外面的空气,“感觉真好”。
 
  10时45分许,庭审开始。当日的庭审中,徐为作为上诉人出庭,被上诉人青春院到庭应诉,监护人徐某某缺席。
 
 
 
二审判决或要等一个半月
 
  在庭审结束时,徐为做了最后陈诉。
 
  对于最想从青春院出来的理由,徐为说,“在青春院虽然比在医院里稍微自由一点,但从总体而言,自己在青春院内还是失去自由的。”
 
  徐为也提出,他自认有能力出院,并照顾好自己。他说,“我脾气很好,很少发脾气。我也愿意工作,愿意承受生活的压力。另外,即使因为年龄的关系找不到工作,我也有低保可以维持生活。”
 
  庭审结束后,杨卫华表示,二审相对一审而言,最大的进步在于双方的陈述是有针对性的,而不是各抒己见。他预测,二审判决可能还需要等一个半月。
 
  当日庭审结束后,徐为表示,现在最希望的就是能胜诉然后出院。出院后,他打算开一间棋牌室。
 
 当庭激辩
 
  1.原告是否具有行为的危险性
 
  徐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认为,康复院在庭审中故意误用了《精神卫生法》中“危险性”的概念,将“危险性”解释为伤害他人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实际上是任何人都无法杜绝的。另外,他指出,在一审判决中,双方提供的证据都能够说明徐为没有任何的危险性。
 
  青春院院长陶乃强则辩称,徐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病症目前尚无彻底治愈的先例。不管其风险性或危险性如何,病人精神反复时往往会对家庭、社会发生暴力危险性行为,这在过去有着痛和血的教训。尽管其现在比较正常,但不保证以后不会复发。陶乃强认为,徐为目前病情相对稳定,精神病症状基本消失,是在医院的治疗和看护下所取得的,“倘若在缺失监护的情况下出院,其潜在的风险和危险性令人担忧。”
 
  2.原告是否有权自行办理出院
 
  杨卫华在庭上提出,“徐为非自愿住院,所以他就不能自愿离院”的说法违背了《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
 
  杨卫华还引用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中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杨卫华称,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徐为做的司法鉴定,鉴定表明徐为具有诉讼能力,“诉讼是一个高度对抗性的行为,徐为可以独自在康复院内,应对各方面的压力,申诉自己的主张,足以说明他有足够的理性,去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陶乃强则坚持认为,徐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于这些情形,徐为没有能力自行办理出院手续,必须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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