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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不够用,集资却集不到

时间:2014-01-22 07:48:57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栾吟之

       一个大型居住小区,拥有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能高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这笔“房屋医保”涉及千家万户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但许多小区却面临维修资金不够用或难以动用的困境。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如何及时续缴维修资金?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蓄存?业主是否会因拒不缴纳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代表建议建立一套完备的资金缴存及管理制度,拓展资金增值渠道。pLq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上海“高龄”售后公房数量众多,大多老房子设施老旧不堪,常有居民反映下水管道堵塞,电器线路老化,楼顶墙面渗水等问题。即便是老式高层住宅,也面临着高龄电梯等设施超过使用年限、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pLq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改善老房子面貌需要用到物业维修资金,但资金再筹集却很难。”马亚红代表分析,资金筹集方面存在法律制度缺失。目前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分户账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缴。本市随后出台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样仅明确了再筹集的方式及实施主体,却没有确立筹集标准、时限等程序,尤其是未明确法律责任分配。pLq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这反映出资金管理和运营机制上的一些问题。一些代表觉得,维修资金的使用账目缺乏监督机制,业主一方面担心资金被挪用,对资金的安全保存和使用产生隐忧,从而影响到再筹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也遇到瓶颈,仅依靠存在银行中的资金以定期存款利率储蓄产生的利息,难以保证其 “以息养房”维修资金设立初衷,也无法有效应对将来可能产生的风险;此外,房屋主管部门及业委会存在一定的管理缺位,两者职责不明,主管部门并没有落实对业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这导致一些业主出于对资金收支管理的不信任,对再筹集反应冷漠甚至不愿再行缴纳。pLq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对此,马亚红代表建议,应通过立法和制度的保障解决维修资金问题。本市立法部门可以参照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修订现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拒不履行再筹集义务的业主设定法律责任,并写入地方性法规。同时,赋予业主委员会或允许其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追缴维修资金款项的享有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pLq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仇颖代表认为,公有住房出售后形成三项基金,除了维修基金,还有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她建议,应积极拓展“三项基金”的增值渠道。建议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保证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基金、国债增值,或低风险投资等渠道,提高资金的增值收益,缓解售后公房小区三项基金紧张的实际困难;此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基金管理与指导,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浪费、滥用或滋生腐败。pLq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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