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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北京同仁医院喉科专家徐文“故意杀人罪”

时间:2011-09-17 07:28:04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王宝洺
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在作为(即手术的实施)方面,徐文采取口是心非,混淆视听的方式进行欺骗:即一边歪曲伪造着手术记录经过,一边却干着侵害患者生命的罪恶勾当——将患者的右声带毁坏。再将仅位于右声带之上的癌粘膜损坏,制造癌细胞已扩散的假象的犯罪经过……这种行为是一个医生在给病人治病吗?分明是将被害人致于死地!徐文就是利用医生 的特殊义务与身份,对患者有计划、有预谋地、疯狂地实施的“借病敛财”,杀人犯罪行为的。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二)犯罪主观方面: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假如徐文的犯罪心理态度不存在故意,那么她为什么要伪造病人手术记录,掩盖事实真相?假如徐文的确因为经验不足,不小心造成的手术失败,那么她为什么不积极地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请教其他医学专家,共同将手术完成?却反其道而行之,在明知“癌细胞”被破坏,易扩散,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而置之不理,一走了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我要求:1、追究直接责任人徐文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2、徐文赔偿由“医疗欺诈”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医生徐文应赔偿的: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医生徐文是侵害王宝洺身体丧失劳动能力导致重残的直接责任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147条规定: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①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的标准。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②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如王宝洺之妻龚美华)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王宝洺(受害人)要求徐文赔偿30万元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龚美华(受害人之妻)要求徐文赔偿20万元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共计:50万元aRa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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